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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运营权相关登记办

发布时间:2025-03-29 15:03浏览次数

  三、外商投资研发核心为进行其研发产物的市场测试而进口并发卖少量其母公司出产的高新手艺产物的,审批机关的核准文件应说明进口产物品种及数量。经登记机关核准,运营范畴中列明进口产物品种及数量。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研发核心不得私行扩大品种及数量发卖进口产物,违者按超越运营范畴依法处置。

  二、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物或进出头具名试销产物,按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的弥补(二)》(外经贸部2001年第1呼吁)相关内容审定运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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